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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管理,完善印章刻制、使用手续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(国发[1999]25号),结合我院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
第一条 凡经学院批准新设或更名的部门,可以申请刻制印章;凡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部门,可以申请重新刻制印章。
第二条 印章由学院办公室开具介绍信,用印部门凭公函及介绍信前往办理刻章手续。
第三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,应先交至学院办公室,由学院办公室登记、发文启用新印章,同时收回原有印章。旧印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保管,按规定封存或销毁。
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
第四条 党委印章、学院印章、学院钢印、院领导签字章,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,严格用印手续。
第五条 学院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:
(一)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上报、下发的正式文件,经分管院领导会签,报院党政主要领导审阅签发后,方可用印。
(二)各类上报材料,由有关部门审核,经分管院领导复审,报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,方可用印上报。
(三)各类合同、协议书、意向书、备忘录、鉴定证书、聘书等,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,经分管院领导复审,报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,方可用印。
(四)申报科研项目、科研成果、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,由教务与科研处统一造册审核,经分管院领导复审,报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,方可用印。
(五)各类报表,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,经分管院领导复审,报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,方可用印。
(六)办理物资申购、报废等各类手续,由财务处或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,经分管院领导复审,报院长签字同意后,方可用印。
(七)教职工和学生出国、出境材料,因公出国(境),须持相关文件,由人事处或各系部按规定办理;因私出国(境),所在部门出具证明,学生由各系(院)审核,教职工由组织人事处审核,经分管院领导复审,报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,方可用印。
(八)凡涉及到学院重大利益,对学院发展有影响的材料,须报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,方可用印。
(九)以学院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、证件、奖状等,由承办单位造册、编号,负责人审核,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,可加盖学院印章或钢印。
(十)补办毕业证明书、学生证和工作证,由招生就业指导处、各系(院)或学生工作处、人事处审核,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,方可用印。
(十一)毕业证书复印件、翻译件,需加盖学院印章时,须持证书原件,由各系(院)或招生就业指导处核查,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,方可用印。
(十二)出差介绍信,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,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,方可用印。
(十三)教职工各类证明,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,有关部门审核,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,方可用印。个人身份证明原则上不予出具。
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,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
(一)涉及个人财产、经济、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、材料。
(二)未经学院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、材料。
(三)与本院工作、业务无关的文件、材料。
(四)空白介绍信、空白证件、空白奖状等。
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,必须审核用印内容,检查审批手续,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,拒绝用印。
第八条 所有用印材料,均应保留院领导签批的原稿或复印件存档备查。
第九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。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,需由用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报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批准后,方可带离办公室,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。
第十条 严格控制学院印章、钢印的使用范围,凡用各部门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,不得使用学院印章。
第十一条 各部门印章使用,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;各部门要委派政治素质高、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,如保管人外出,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管理,不得将印章交无关人员保管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以前颁发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